港台司法互助真障碍?或蔡英文当局政治操弄?之漫长的陈同佳投案之路

2020-11-06 11:04评论关闭Views: 143

chentongjia

前年,一个香港人到台湾旅游杀害同行女友的案件,在港、台之间曾经扰攘一时,更成为去年香港“反送中”活动的导火线。这个香港人陈同佳,除了因其他行为坐两年牢外,即便他对杀人事实直认不讳,但法庭却奈何不了他。于是,就出现这样一个怪现象:杀人疑犯,证据确凿,却逍遥自在,香港法律办不了他,到台湾投案当局又不让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罪案的来龙去脉

2018年2月,香港居民陈同佳偕怀孕女友潘晓颖赴台度情人节,在酒店房间发生争吵,潘晓颖被他箍颈致死,塞入行李箱拖至荒郊弃尸,陈同佳潜逃回港。台当局于2018年12月3日就陈同佳在台涉嫌罪案发出通缉令,同时表示陈同佳所涉及罪行的追诉权时效为30年。

陈同佳回港后,因涉嫌盗用女友银行卡和其他物品,于2019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2019年4月,特区律政司起诉其洗黑钱罪,被香港高等法院判处“犯罪得益财物”罪,入狱29个月。在被香港警方拘留期间,陈同佳对杀害潘晓颖直认不讳,但由于案发地点不在港,证人与证物俱无,控方无法就罪案提出起诉,即使要求作为背景考虑也不获法庭接纳。台湾方面推出种种理由,也不让其入台赴案。陈同佳形同皮球,被台港双边踢来踢去。到底哪边执法更符合法理呢?

台湾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吴景钦在《陈同佳案由台湾司法解决》一文中表示,陈同佳杀人案因行为与结果地皆在台湾,基于《刑法》第3条的属地主义及证据搜集的便利性,自然是由台湾法院管辖为优先。只是行为人在犯案后逃回香港,就算检察官根据《刑事诉讼法》,以被告所在不明但证据充分来起诉,也会因被告不在台湾,致陷入停止审判的状态。

惟就香港来说,虽在1997年回归中国,但因实行“一国两制”,于刑事管辖权的认定还是沿袭英国法制。而英美法于犯罪管辖乃强调属地主义,于属人主义就显得有所保留。故于陈同佳案,就只针对其回港后的窃盗、洗钱等罪为诉追,控方虽曾向香港法院追加杀人罪的事实,却被法院拒绝,凸显属地高于属人的管辖权特性。港府去年原想以通过修订《逃犯条例》来解决,却因此引发群众运动而撤回。台港双方的互信基础薄弱,政府欲以签订常规性的互助协议引渡陈同佳来台,似乎变得渺茫。

吴景钦认为,台、港两方的主事者都须体认,任何政治的考量与算计,都不应超越生命权的绝对保障这个最高且最重要的普世价值。台方应以通缉犯逮捕陈同佳,并起诉与审判。如此既凸显法治精神,更彰显台湾对犯罪的零容忍与对人命的重视与关怀。

 

当局的政治算计

涉嫌在台杀害女友的陈同佳,出狱逍遥将近一年后,公开表态将于10月赴台自首。香港保安局表示,陈若获台方明确通知批准赴台,港、台两地可透过警务合作管道研究行程安排。10月5日,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透露,已委托台湾律师与台湾“相关法律部门”见面,但台湾“法务部”、士林地检署都表示“毫无所悉”,未有接触联系;陆委会同样也称,“没接到任何讯息,没有进一步说明”。

吊诡的是,杀人案疑犯陈同佳愿意赴台投案,不料其来台方式,竟成为台、港两地政府的角力点。协助陈同佳的管浩鸣日前赴台湾驻港办事处,为陈同佳申请入台签证。多家港媒报道,台湾驻港办事处人员当场拒绝其申请。

有报道指,台湾刑事局表示,陈同佳遭士林地检署通缉在案,全案由检方指挥侦办,若陈同佳向台湾驻港办事处申请签证,陆委会、移民署同意他来台,警方将会就来台细节与港方协商,最有可能以空桥接人模式,即待陈同佳一踏入航机,立即将他逮捕,全程押解到士检归案。台移民署对于陈同佳签证一事表示,现交由陆委会统一对外发言,不愿评论是否发给签证。陆委会强调,本案涉及台港双方管辖权及相关公权力之行使,必须先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并由台港双方政府谈好相关事宜,才有陈嫌来台入境问题。

士林地检署表示,曾3次提出司法互助请求,但港方均“已读不回”,10月12日收到陈同佳委任律师的陈报状后,再次循官方管道发文,至于是否获得港府回应不得而知。近日台湾“监察院”监委蔡崇义、王幼玲历经10个月的调查报告出炉,证实台湾“法务部”曾透过陆委会于2018年3月、5月及12月向港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调查取证及被告遣送的请求,陆委会并于同年11月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及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秘书长工作会议,要求会同双方主管部门会商本案,但港府未回应台方正式司法互助请求,也拒绝与台方会商。报告提及,港府虽在2019年10月发表声明,表示乐意提供台方合法可行的协助,但也明确表示,香港并无法律依据与台湾进行刑事司法互助,仅是执法机关间的情资交换。

港媒报道,潘晓颖父母写信给陆委会主委陈明通,恳请尽快让陈同佳赴台投案。信中写道,陈同佳出狱近一年一直逍遥法外,对于他何时能赴台投案,接受法律制裁,是他们一家人的盼望。潘母并衷心恳请台湾政府能简化程序,与港府放下歧见,尽快让陈同佳赴台投案,接受法律制裁,“等待和见证女儿讨回公道是我们能够支持至今的唯一原因”。陈明通覆函慰问潘晓颖父母,虽表“台湾政府的大门永远敞开”,但也重申香港政府应该先回应早先台湾所提司法互助请求的立场。

期间,台湾“行政院长”苏贞昌则在宜兰高调说,香港人杀香港人,人在香港,香港就好好办,要资料台湾就提供;如果陈同佳要来台投案,香港有政府、台湾有政府,就好好谈。“陈同佳不可能来这里自由行,我们也不会容许一个杀人犯自由来去,香港政府用不着推来推去,我们政府一切依法办理。”

“内政部长”徐国勇在“立法院”备询更直言,“香港官方没有跟我方联系陈同佳投案事宜,官方有官方的管道。”不能透过陈的律师来谈投案,否则律师最后两手一摊说不来了,律师又不能强迫陈同佳来台,这样谈有什么意义?徐国勇的结论是:“要透过官方管道才有意义。”

香港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如果陈同佳自愿到台湾接受审讯,可能要香港和台湾在出入境方面达成共识,作出非正式的安排,主要涉及政治因素,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对于陆委会指台刑事局与香港警务处已建立单一联系窗口,汤家骅说没听过法律上有所谓“单一窗口”,质疑并非官方、正式或具法律效力的安排。

对于台湾去年曾拒绝陈同佳自行赴台,要求港方以司法互助的方式,一并移交案件证据。汤家骅指出,香港和台湾并无司法互助安排,当时台湾坚持港府要以具法律效力的程序,将陈同佳移交台湾,等同不愿意接受陈同佳投案,是玩弄政治手段,以政治凌驾法治。

 

 

操作政治设障碍

陈同佳赴台投案,台港政府各说各话。台方指两地早已就此案建立“联系窗口”,还看陈同佳及港府是否负责任,港府反驳所谓“单一联系窗口”之说是一面之词。针对陈同佳投案受阻,香港《明报》发表社评指出,陈同佳杀人案,关键证据全在台湾,陈同佳在港刑满出狱一年,至今仍未能赴台自首,“台北当局的政治操作成为最大障碍”。社评表示,蔡英文政府一年前考虑的是选举连任,现在的政治操作,则是逼港府与台北当局进行“政府对政府”的官方交涉,事件扯上复杂的两岸角力以至“一个中国”原则。

社评表示,陈同佳在港刑满获释,法律上是自由人,他想赴台湾自首,属于个人决定,投案事宜理应由陈同佳代表律师与台方磋商,双方有了共识,再由港府提供一些技术协助,可是台北当局坚持事件要在“政府对政府”层面处理,令人关注台方是否不想从实务层面,简单解决事情。社评强调,过去台港的司法互助,走的是台面下的管道,民进党政府想改变以往台港处理实务的模式,然而任何涉台问题,港府都一定要顾全“一国”,不能接受任何带有“台独”色彩的操作。如果台北当局执意朝这方向走,陈同佳投案之路恐怕还会有很多波折。

台湾《旺报》评论指出,港人陈同佳在台杀害女友弃尸逃回香港,碍于两地无司法互助,事发至今年余竟无法处理,也因港台无司法互助协议,才有去年预备推《逃犯条例》并导致“反送中”事件的发生,从而导致陆港关系恶化,台港商讨司法协助也更遥遥无期。

没司法互助就解决不了问题吗?倒也未必。2016年震惊香港的“石棺藏尸”案,当时四港嫌潜逃来台被捕,透过“特事特办”也解决了问题。台湾逮捕四嫌后,以证件到期为由递解出境,台警派员押送机场,港警来台,两边在空桥交接,疑犯在戒护下到港就逮,命案最终破解,为台港司法合作树立典范。相较之下,陈同佳想投案,苏“揆”却说“不容许杀人犯自由来台”,陆委会更不断跳针“司法互助”,这岂是具司法管辖权政府该有的作为?又如何彰显重视人权?既然港府提出“石棺模式”,就表明愿延用当年“特事特办”。两边何不先放下政治,以人权为重,也可让死者瞑目并告慰家属。

台湾资深媒体人陈国祥在《陈同佳案的政治操弄》一文中表示,所谓“官方对官方”的协商与互助,指的是国与国的刑事司法互助,台湾向香港则是提出司法互助申请,透过陆委会驻港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递件,一切循台面下管道处理。其实,蔡政府期盼法办陈同佳以彰显司法主权,检警虽证据在手,却独缺人犯。现在人要送上门,为何还要刁难?关键在于香港是特别行政区,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官方抱怨台方企图将其要求强加给香港,将投案的简单问题扯上复杂的两岸角力,甚至藉机挑战“一个中国”原则,认为全然是政治操作。由于两岸三地关系特殊,港府希望避开主权争议等政治地雷,比照2016年荃湾石棺案疑犯移交方式,由港方警员低调陪同登机赴台。蔡政府不循往例办理,刻意把事情由实务层面提升至政治层面,甚至要求港府先与台湾签订司法互助协议。港府当然不愿顺着蔡政府的韵律起舞。蔡政府蛮干下去,只会碰一鼻子灰。

 

 

此案恐遥遥无期

陈同佳在台杀人案因台港没有司法互助,香港保安局去年为此案推动修订《逃犯条例》,却因条例触及“一中框架”为前提移交,未来其他案件嫌犯也可能引渡至内地,引爆香港历来最大规模“反送中”运动,是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最严重的政治危机,最后逼得港府撤回修例。

《“反送中”变“反送台”》一文,是台湾《旺报》评论员、大学教授胡勇一年前的大作,这一年来陈同佳案件的发展状况,印证了他的观点。

该文写道,在香港“反送中”动乱中捡枪捡到笑的蔡政府,最近捡到了烫手山芋。面对“反送中”导火索“潘晓颖命案”凶嫌陈同佳的自首诉请,猝不及防的民进党当局先是以港府和大陆政治操弄为由,断然拒绝通缉犯主动投案。后虽在舆论压力下发夹弯,却不顾两地没有司法互助协议的事实,自说自话欲派员赴港押解嫌犯,显然是刁难和甩锅港府。

该文又说,大陆《环球时报》连续发表两篇社评,分析了陈案背后台当局的政治考虑。在陈同佳是否“被自首”这个问题上,该报认为香港政治动荡高热不退,台当局被广泛认为从中政治获利不少,2020大选在即,这样的“好形势”万一因为陈同佳来台出现变化可如何是好?“这样的算计大概是台当局突然变卦、拒绝接收陈同佳的真正原因吧。”

《环球时报》另篇社评探讨了谁能从陈同佳案的政治化中获益。答案是港府因为陈同佳案“搧动蝴蝶翅膀”引出的一系列政治后果亏惨了,而民进党当局却在政治上赚得钵满盆盈。从利益角度看,陈同佳案怎么了结对港府应对当前局势都没什么帮助,但对正在全速运转拚几个月后就将到来的大选的台当局来说,如何扩大陈同佳案带给他们的链式政治利好,防止出现逆转,就是“重大抉择”了。

文章指,蔡政府自己在做“抉择”时正是赤裸裸政治凌驾于法律。大陆涉台法律专家李晓兵认为,台当局出尔反尔的做法是为案件解决制造困难,其深层目的是想让岛内政治人物可以继续拿“陈同佳案”为己所用,还能把命案的责任推卸给特区政府,达到迷惑岛内老百姓,同时拿香港“修例风波”带来的种种乱象给自己“加分”的效果。

文章分析了陈案后称,既然是刑事案件,媒体就有话要说了。“长安剑”在题为《台湾接不接?难为死蔡英文了》的文章中,开门见山,自问自答:蔡英文当局改口又改口,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很简单:给港府“甩锅”的药,给一国两制“挖坑”的药,给自己争取政治选票的药!

文章最后说,总之,在陈同佳案中,蔡政府拙劣的政治把戏早就被大陆看穿。陈案本质上就是一起刑案,由此引爆的“反送中”抗争及其连锁反应并非凶嫌本意。陈同佳主动提出赴台受审,台湾岂有推诿之理。奉劝蔡政府不要再继续以政治考虑干扰司法办案,否则从积极介入“反送中”到处心积虑“反送台”,到头来只会打自己的脸。

世新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高思博撰文指出,陈同佳面对审判,却须穿越层层的政治路障,它们都来自于蔡英文和民进党政府的政治计算,计算虽精,但却是基于两个严重的误判。蔡英文与民进党政府第一个误判,是想方设法要造成台港之间的官方接触,目的仅是要得到“象征”对国家公权力的“承认”,而不管这种承认是如何的间接,这就是民进党面对所有两岸、“外交”议题的神经反射。殊不知,让陈同佳面对台湾司法,依台湾法律审判,正是凸显主权最强而有力的行动。民进党面对此事件的反射动作,是设置各种政治前提才愿意行使司法权,无疑是欠考虑的愚行,也正凸显了民进党虽常高喊主权,其实对台湾民主主权的底气缺乏自信。

第二个误判,则是低估民众的常识与正义感。民众显然认知犯罪发生地的司法最方便进行审判,也对台湾司法的公正性有一定信心。因此,政府拒绝审判,等于拒绝还给被害人正义,这强烈抵触民众的正义感。民众有庶民的正义感,却没有在大道理后藏的政治算计,这才是真正的“台湾价值”!

有评论分析,蔡政府荒腔走板操作陈同佳案的确踢到铁板,让人看傻了眼。关键就是不站在法律的立场,既不顾司法管辖权,也不管香港属人主义的法律规则,只想怎样操作对选举最有利,结果处理到现在进退失据。经过“国安”单位、陆委会、“内政部”的一再解释,一下要港人自审、一下又说有管辖权;一下说要司法互助,一下又说不符司法互助前提,颠三倒四,没人搞得清楚蔡政府处理的原则。

苏贞昌干脆把责任推给蓝营,说是法界大老“牵猴子”和马英九唱双簧,为替港府“反送中”解套。苏不愧是律师出身,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同时还不忘附送芒果干,恐吓人民说“如果我们不小心谨慎,台湾被卖,我们还帮人家数钞票”。卸责加牵拖,段数一流。这则编出来的故事遭各界打脸后,苏贞昌还加码回批马英九,指其是魔鬼,也影射陈长文这么大的律师事务所去接陈同佳这样的案子,“如果不是中间有很多吊诡,今天是这个样子吗?”

评论指出,这就是民进党的本事,一个单纯的法律案件搞得整个政府兵荒马乱,无法自圆其说后就开始编故事,东拉西扯只想转移焦点。手握执政权却到处牵拖,魔鬼不是别人,正是苏贞昌和蔡政府的大小官员们。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日前就把话说得直白,对陈同佳来台投案,港方没有什么可做。

评论认为,陈同佳杀人案司法审理陷胶着,在政治考量下港府不作为,台方又一再想以陈同佳案凸显台湾“主权”,偏偏两岸关系最近又因美中台角力而冰冻,陈同佳案自然原地踏步,若蔡英文政府不改弦更张,不会有任何进展。

 

 

 

文:方文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