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试水

2019-12-20 13:28评论关闭Views: 20

 pochan

2019年10月,两起几乎同时发生的个人破产事件,搅动着中国商界。10月13日,贾跃亭根据美国相关破产法律第11章,向美国德拉瓦州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而此前几天的另一场个人破产事件,更是受到了国人的高度关注。10月9日,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平阳县法院办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进行了介绍。

两起没有直接关联的事件,在创业大潮频频遭遇寒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法院执行难问题堆积、“老赖”层出不穷等因素错综交织的复杂语境之下,共同将“个人破产”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贾跃亭的救赎

暮秋初冬,寒意阵阵。不少创业者们的日子不好过。

“Laolai”与“Guanxi”“Zheteng”等词汇,一并成为中式英语,被西方媒体频频引用。

11月11日,远在美国的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发了一封题为《还债回国和把FF做成是我时刻背负的重任》的越洋来信。在信中他向债权人致歉,承认自己是“老赖”,希望尽快完成破产重组方案。

11月9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对万达少东家王思聪发出“限制消费令”。当天一大早,这个消息就被围观的吃瓜群众集体推到了微博热搜第一。

早在11月3日,锤子科技的罗永浩也被法院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此前,他已经多次被限消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而在此之前,暴风集团实控人冯鑫、金嗓子喉宝创始人江佩珍已经与贾跃亭、罗永浩一样沦为“老赖”。拖欠供应商货款及用户押金达几十亿的ofo创始人戴威,也被法院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这些曾经叱吒商场的风云人物,如今落入人人喊打的境地。

所有的“老赖”中,最具争议的当属贾跃亭。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我是贾跃亭,乐视生态一夜崩塌的第一责任人,人们眼中的‘老赖’。正是我所犯的三大致命错误造成乐视体系的失败,继而导致大家的债务无法及时偿还,我深感抱歉和愧疚……”在公开信中,贾跃亭表示,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彻底还债,并加快FF股权融资进程,主动选择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并将在法院禁令解除后把全部个人资产转入债权人信托。

他还邀请债权人11月25日到访FF洛杉矶总部并参加债权人大会。“期待能与债权人委员会和全体债权人一起讨论我的破产重组提议,以尽快落实方案,彻底解决我的个人债务问题。”

贾跃亭是真着急了。

2017年上半年,乐视系资金链危机全面爆发。最高峰时拖欠供应商账款约100亿元,金融机构贷款200多亿元,整体债务近350亿元。贾跃亭作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对大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年7月,贾跃亭远走美国。

乐视网这家曾经的创业板龙头企业,鼎盛时期的市值曾达到1700亿元,如今市值只有顶峰时的4%,公司4月26日停牌前股价只有1.69元/股,市值仅为67.42亿元。因公司2018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乐视网于5月13日起被暂停上市。

当了逃兵的贾跃亭,遭到了无情的讨伐与调侃。“下周回国贾跃亭”成为一个充满黑色幽默的标签,其商业奇才的形象几乎彻底“破产”。

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贾跃亭个人有19条“老赖”纪录;同时,其作为负责人的乐视控股公司,也被列为“老赖”。失信情况包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等。北京市三中院、天津二中院、南京中院、武汉中院、湖北汉江中院都将其列为“老赖”。

出走美国后,贾跃亭的主要精力在智能汽车FF的量产和IPO上。根据最初规划,FF旗下首款量产车FF91定于2019年中期完成交付。去年10月与恒大正式决裂后,FF资金就开始陷入困境。今年3月,FF遇到了第二大金主——第九城市(NCTY)。但根据双方的合作条款,第九城市计划提供的6亿美元仅用于合资公司注资,并不能用于FF日常运转。

然而,债务纠纷成为横亘在贾跃亭面前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为改变现状,今年9月3日,贾跃亭辞任FF公司CEO,改为出任CPUO(首席产品和用户官),前宝马高管毕福康接棒FF全球CEO。贾跃亭表示:“我之所以放弃一切,只是想把FF做成,尽快彻底偿还余下的担保债务。”

为还清债务尽快回国,贾跃亭又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正式向德拉瓦州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

根据破产重组方案,由债权人组成的委员会、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的债权人信托将设立,美国法院认定的贾跃亭全部资产和相关收益也将会通过这种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方案完成后,贾跃亭将不再持有任何FF的股权。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而破产重组(或“破产重整”)则是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债权人获得股权、分享未来的盈利作为补偿。

如果贾跃亭的破产申请成功,那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提前获得贾跃亭的全部资产及收益权,而且贾跃亭也不再持有FF法拉第未来公司的任何股权。

二者比较,破产清算可以说是真正的结束,而破产重组则是通过整合蓄力开启新的征程。

不过,这一操作并不顺利。针对贾跃亭个人重组破产的首轮债权人投票,于美国时间11月8日举行,但结果不尽如人意。贾跃亭获得的支持票只有少数,其他多为弃权票。首轮债权人投票失利。

从9月份让出FF全球CEO一职后,10月份申请个人破产,再到11月致歉债权人,“三步走”的背后,体现出贾跃亭还债的急迫心情。

贾跃亭方面表示,自2017年以来,已经不断通过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偿还债务。目前已陆续偿还债务超30多亿美元,待偿还债务约36亿美元,减去已冻结待处置国内资产及可转股的担保债务,债务净额约为20亿美元。

由于中美之间尚未签订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因此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需要依照美国的国内法操作。为实现债权,早在2018年,已有多个国内债权人赴美起诉贾跃亭,导致贾跃亭持有的部分FF股权被冻结,其名下房屋也被发布“临时限制令”。这给还债信托的成立以及FF的B轮股权融资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彻底还债,并加快FF股权融资进程,我主动选择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并将在法院禁令解除后把全部个人资产转入债权人信托。”贾跃亭表示,“虽然在做完重组后我将一无所有,但这对各方来说也是唯一的且是最佳的方案。当然我也可以选择更容易的个人破产清算方案Chapter 7,我也可以合理合法的‘赖账’,但后果就是债权人只能得到极少部分债务偿还甚至血本无归,我也会永远丢掉了对债权人尽责到底的承诺。所以当有人提出这个建议时,我毫不犹豫地拒绝了。”

贾跃亭说,“与彻底赖掉债务的破产清算相比,哪怕破产重组难度更大、责任更重,我也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它。对我而言,比起金钱上的回报,彻底还债、恢复声誉、把FF做成实现梦想才是我下一阶段人生中最重要的目标。尽管没有了FF股权,但我依然会全力以赴。”

因此,贾跃亭迫切希望能与债权人委员会和全体债权人一起讨论破产重组提议,以尽快落实方案,彻底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否则,FF的量产和上市计划,就会迟迟停留在纸面上。

而如果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成功,势必会影响其偿债能力。法律专家指出,贾跃亭的个人破产只对其在美国的行为有用,在国内欠款仍然适用中国法律,目前国内还没有正式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只能解决其在美国的债务问题,不能解决在中国的债务,国内的债权人仍可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

 

个人破产第一案

与美国相比,目前中国尚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因此,温州的“个人破产第一案”引发广泛的关注与热议。

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偿还3.2万元。

由于投资的企业破产,蔡某要承担214万多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可他长年患病,还有个正在上大学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难,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平阳县法院首次探索债务豁免等个人破产的制度理念,促成蔡某取得债权人谅解。

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在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债务。

最终,4名债权人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9月27日,平阳法院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认为,温州“个人破产”案的顺利审结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这起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有其独特性,在债务减免上有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平衡,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和家庭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债务人的正常生活。但依法合理免责不等于不用还钱,在个人破产期间内,债务人必须诚信,不能虚假陈述,所有财产都要报备。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

此外,法律给予个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允许失败,接受失败,从而激发个人创造力,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路径。同时也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探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指出,未来《个人破产法》在制定实施时,还需要重点厘清个人破产的前提条件,将一些情况排除在外,比如明知无力偿还而恶意欠债的,不能进行个人破产;另外还要建立配套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从而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

 

逃避还是承担?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全面集中地整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

个人破产制度包括了清算和重整两种基本程序。二者的区分在于,适用破产重整的个人一般有较为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这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相应的,债务人也可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条件,例如可以保留住房等财产或权利。

而破产清算则是以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将破产终结后新取得的财产与既往债务进行切割,但债务人受到的权利限制也会更多。

对于个人破产,争议最大之处在于,这是否会成为“老赖”逃债的工具。实际上,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拯救,是对个人生存发展权利的保护。使竞争失败的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彻底或暂时退出市场,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当企业陷入困境后,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个人因承担连带责任也一并陷入财务困境的趋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难以落实。投资创业者不仅背负著巨大的失败风险和现实债务,甚至人身、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债务人永远处在随时可能被执行的状态,生活难以安宁。

其次,债权人过度付出沉没成本,陷入无助的等待,难以获得清偿。债权人可能永远得不到债务人的履行。并且会出现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无序分配的现象,包括“先下手为强”“靠关系靠拳头”等哄抢财产行为,可能部分债权人捷足先登,全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却分文未得,出现债权保护不平等的状态。甚至有一些人通过暴力催收、非法拘禁等手段实现债权。

再次,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时,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库,法院“执行难”堆积如山,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这就造成了“共输”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报告,民商事案件中约18%是“执行不能”案件,无法落实。这些“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但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著包袱,不仅极大地污染了社会信用,对双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损害。而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也是无能为力,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声誉。

而如果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调查破产个人的财产状况,追回个别清偿的财产,保证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这并非助长逃债,而是鼓励诚信经营,否定欺诈和偏袒行为,在此基础上将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使市场主体重新投入到市场竞争中,而不是久拖未决、对各方徒增消耗。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中拯救出来,并通过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获得重生。也有利于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更为迫切的需求则来自于海量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难”。

“个人破产法”首先是规定破产免责制度。个人被宣告破产后,通过破产没有得到清偿的剩余债务即自动免除,将来获得财产也无需偿还。但非诚信、存有诈欺行为的债务人不得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剩余债务。

第二是规定自由财产制度,为破产人保留一部分自由管理、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查封、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也称为“豁免财产”。

第三是规定“信用破产”制度与复权制度。“信用破产”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和职业权利,这是个人被宣告破产后所产生的带有制裁性质的法律责任。信用破产不能无限制地延续下去,在符合条件时,需要复权制度加以救济。

第四是构建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个人征信系统以及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社会保障、破产保险、破产担保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个人破产的信息将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将被应用于消费、租赁、借贷、投资、求职、商业交往等领域,与破产人的资格限制制度和复权制度配合使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总结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是平等清偿法;对债务人而言,是免责法;对市场或消费而言,是优胜劣汰法;对社会而言,也是防止纠纷升级、事态扩张、矛盾激化、群体纷争的“消防法”。

对于“个人破产是逃债”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指出,这是对个人破产的严重误解。个人破产制度只是将债务人不能清偿这种现象从隐性状态变成显性状态,并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渠道。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免除。在各国的破产制度中,对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以后,仍然不能清偿的债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免除。但这种债务免除制度,针对的通常是所谓“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也就是没有欺诈、违法等恶意行为的债务人。

从债权人角度,如果债权人想追债,在没进入破产程序前,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难以有效掌握。但进入到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所有财务资料都由管理人接管,在法院的指挥下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如果发现有抽逃资产等现象,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可以追回财产,甚至给予一定惩罚,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最能够有力防止破产欺诈行为发生,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公正制度。从法律制度上讲,个人破产制度为防止逃废债设置了门槛,非但不会助长逃债,反而会以规范化的方式减少逃债可能。不能因为破产可以免除债务,就简单地把破产和逃废债画等号。

“破产”与“免责”不能混为一谈。债务人有了重生的机会,就要完整披露自己的资产和负债。如果隐瞒或转移财产,则终身不能豁免债务。防范借破产逃债需要周密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从世界各国通行的实施情况来看,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存在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余债免除要求不得有欺诈行为,如果存在抽逃资产、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利益等行为,均不予免责。另一方面,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将欺诈行为入刑。不诚信的“老赖”是不受破产法免责保护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对于那些有能力偿债而拒绝偿债的“老赖”来说,不享受破产法给他提供的免责保护。如果滥用自然人破产制度,故意去逃废债务,会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看,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就会有专业律师审查,有会计师查账,查债务人的资产去向。2012年以来,温州有二三十个逃废债案件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还有几个老板被判了刑。

并且,破产法是一把双刃剑,不是只对债务人提供保护,而且还对他实行惩戒。首先,依法合理免责不等于不用还钱,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债务豁免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债务人所有财产都要报备。其次,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或法律资格。破产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布复权、摘掉“破产”帽子之前,不得担任公务员、律师、公司高管,贷款受到限制、不得充当监护人、会计、不得高消费、限制出境等等。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不会引起破产案件的“井喷”现象。

 

半部破产法

为什么中国的《个人破产法》迟迟难以推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指出,首先是一个观念问题。

在中国,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千年不还、万年不赖”等观念深入人心。从来没有想过通过破产可以使债务“一破百了”。人们对破产的认识偏向于消极,担忧借个人破产逃债。

其次,与个人破产法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过去长期不完善。比如,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债务人或破产人究竟有多少财产,法院难以查清楚。个人的征信系统也不健全,对讨债赖债的法律制裁不够严格。这些都成为阻碍制定《个人破产法》的理由。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未包含自然人。

2006年,《企业破产法》再获通过,却仍未将个人破产纳入调整范围之内。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教授表示,当时新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由于存在一些争论,法律委员会最后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删除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文。因此,一直被业内称为是“半部破产法”。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基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是破产制度目前最大的短板。在企业破产中,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可以被免除,但作为企业债务担保人的企业经营者的债务却无法免除,个人承担无限责任,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

因此,很多企业经营者抛下企业一走了之,宁愿当“老赖”或“跑路”“走佬”。某种程度上,贾跃亭就是个人破产缺位的“牺牲品”。

由于没有《个人破产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类纠纷。但由于一些债务确实无法还清,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效率。

汤维建指出,各种“执行难”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就是破产案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通报,这个比例约占三分之一。由于缺乏《个人破产法》,这类案件永远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出清”。

目前,国家大力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而创业就会有风险,有风险就意味着很多债务可能无法偿还。推进个人破产立法,已是当务之急。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已经连续3年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对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实行同等的法律保护。现代的破产法既有清算功能,也有保护功能。而缺乏《个人破产法》,陷入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就难以享受到由破产法带来的法律“红利”,他们所负的债务也永远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免除,这显然有失公平。

汤维建表示,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然要有调整市场主体进进出出的法律。而破产法就是调整市场主体“出局”的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无论个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在市场面前一律平等。企业公司经营不善需要破产,个人经营不善也需要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身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国浩深圳合伙人卢林指出,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动、收入申报还不够清晰,财产查明核实难度很大。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后,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之间联系愈加频繁,可能会形成一个有联动互通机制的系统,倒逼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

 

个人破产立法条件成熟

王卫国指出,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施行、人民币无纸化、货币支付电子化网络化、个人信用记录的信息化建设,加上金融部门、执法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专业技能提升,为获取个人财产信息和追踪财产流向提供了越来越有利的条件,我国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客观条件正日益成熟。

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已经为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而《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也已有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譬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自然人的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其实就可以看成破产规范的特殊运用。

汤维建也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目前个人未被纳入破产法进行调整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也不在于法院审判破产案件的经验不足,而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的需要。现在到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时候了。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列入“五五改革纲要”(2019—2023)之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就破产案件审理进行了机构改革。今年1月中旬到2月初,按照最高法的批复,深圳、北京、上海相继设立破产法庭,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的衍生诉讼。汤维建认为,未来可视进展情况,适时升格为专门的破产法院。

2019年7月16日,《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对外公布。《方案》由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13部门联合发布。

《方案》指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这为启动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点”。

地方层面,201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

汤维建认为,目前可选择的立法方案有两个:一是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企业破产法》之中,将《企业破产法》更名为《破产法》;二是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他更倾向于第二种。在个人破产法中,仅需规定几条特别的规则和制度就够了,其他的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现在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最好时机。他认为,可通过《企业破产法》修订来解决,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作为修订中的一项内容,这样会相对较快。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被列入第二类专案,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汤维建还认为,应当实行法院依职权主动将执行案件转变为破产案件的制度,同时还应当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二者结合在一起,可以合称为“强制破产制度”。比如说,有的破产案件涉及公益案件的属性,权利人和义务人都不申请破产,此时检察机关应从公益角度出发,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本刊特约撰稿人马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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