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信用透支

2017-11-03 13:30评论关闭Views: 85

hulianwangxinyong

有这样一幅漫画,题为“科技并没有改变我们”。描述当今社会到处都是“低头族”,认为这是手机带来的危害;画风一转,回到100多年前,那时人们都在低头看的是报只。从低头看报只到低头看手机,科技并没有改变人类多少,自始至终只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

譬如互联网,的确带来了大量便利。互联网电商配合快递行业使足不出户的购物体验成为潮流,也创造了很多就业。微信、支付宝的便捷也解决了小额支付找零的难题,互联网的这种种变化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渗透,边际增长越来越低,有必要开始审视互联网带来的负面影响。复制的零成本和传播的便捷性也加速释放了人性中不光彩的一面,比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赌博等等,甚至借助聊天工具建立严谨高效的传销网络,更不用说利用互联网加密通讯渠道进行枪支、毒品交易以及恐怖活动。

互联网代表着创新力量,信用则是古已有之。创新在打破传统桎梏制造新生活的同时,也制造了越来越多的信用风险。

例如海外中概股的私有化信用风险。私有化通常都是溢价行为,对公司股东是好事,但是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就未必。粗略统计近十年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涉嫌违规的超过100起,大部分牵扯到诚信问题。问题频发已殃及同类型的中概股公司,估值迟迟上不去。美国监管特别严格,还存在中小股东的集体诉讼;而国内上市的同行估值高企,仅仅因为上市地点不同,许多业内老二会是行业老大市值的几倍。监管和估值的双重压力促使中概股纷纷有回归动力。然而在回归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做低股价,再低价私有化,严重伤害了准备长期持有的价值投资者的利益。人人网14美元IPO,4美元退市;当当网16美元IPO,9美元退市;聚美优品22美元IPO,宣布7美元退市。海外投资者没有办法惩罚已经退市的企业,但是许多现存的中概股公司被波及到了,价值无法得到全部体现,这是实实在在为同行的不诚信买单。

由于科技企业的独特性,为了给创始人足够的动力及授权,才有了同股不同权的结构,即创始人持有少量股份但是却可以在表决权上占据大多数。这确实有利于创业者更好地管理公司,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结构恶化了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具备大多数投票权,公司创始人可以违背股东意愿做出对自己有利而对股东不利的决策。如前文所述的当当网等低价私有化,就是利用了同股不同权。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高度重视诚信的美国,创始人的不良动机一开始就会被弱化。对于中概股来讲,跨境违约的代价较低。反过来,也使得跨境上市的企业被另眼相待,估值压低。

再如网络购物的信用风险。受益于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商卖家与买家的距离前所未有的近。在网络购物兴起的初期,假货就无法杜绝。因为即使是假货,也增加了电商平台的交易流水,更有甚者,就是图假货便宜去买的。如果说化妆品、日用品等假货即使出问题危害也小的话,生鲜果蔬出问题就令人惊悚了。传统超市的生鲜果蔬,要经历重重质检,甄选入库。但是小的网店,这些关卡统统不存在。如果买个假皮包或许用几天后就能看出来,买到农药残留超标的果蔬之类,则很难辨识出来。8月底,媒体曾报道了一起山东寿光100多隻羊被大葱毒死的事件,原因就是羊食用的大葱中含剧毒农药。如果这些大葱利用网络卖到千家万户,或许由于食用量少,可能不至于毒死人,但是对身体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以前正因为意识到小作坊生产的卫生及检验检疫条件很难达标,质量与品质的控制难以实现,才催生了规模化生产。如今,网购时代似乎又回到了小作坊生产,曾经极力杜绝的那些风险又死灰复燃了。

再谈谈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违约。互联网科技公司打着创新的旗号,实际上做了许多传统框架下需要牌照才能经营的业务,获取了高额利益。从这点来讲,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质上获得的是牌照溢价:原本需要重金投入及担保才能获得的金融类牌照,在创新的大旗下被忽视了。绕过牌照限制的轻资产模式自然获利更丰厚,但风险也更大。比如说余额宝,其本质上并非是互联网金融的胜利,而是钻了制度的漏洞。余额宝本质就是一支货币基金,投资的是协议存款及其他票据,是有一定期限的,但在客户端它又承诺可以随时支取,期限不匹配产生了流动性风险,可能被“挤兑”,无法完全保本。如果在监管上防范了这种风险,余额宝的收益也会相应下降,混同于其他货币基金。更多的金融科技企业是做网络借贷、网络理财平台。这类平台注册资本金都很少,一般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但是经手的理财项目总额动辄几亿几十亿。由于没有明确的牌照要求,这些平台、特别是民营平台都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管。很多平台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保底业务,或者干脆就是集资诈骗,携资金跑路等等。目前监管层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实施金融科技企业穿透定性、按牌照经营等举措,从根本上杜绝此类风险。

很多人都在总结中国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特别是网络购物、互联网金融等远超欧美国家的原因,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中国,互联网企业可以进行信用透支。中国的改革开放不到40年,无论法治建设还是人文环境都还有待完善。相比而言,欧美等国家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制度建设已经趋于完善,信用制度尤其被重视。透支信用,意味着可能伤害其他团体的利益或者整体利益,这类行为在欧美完善的社会制度框架内很难发生。

时代的车轮总是在前进,人们已经接受了互联网的快捷与便利。因此,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建立新的制度框架、新的信用机制,尤其必要,更显紧迫。
作者:王林峰 系国元资产管理(香港)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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